《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在具体办法出台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仍按照卫生部1980年《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组织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和生物制品生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