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医 师 协 会 章 程
(2012年5月23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南京医师协会,英文译名为 Nanji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NJMDA。
第二条 南京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为主,以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地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发挥行业自律、维权、指导、服务、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作用;团结和组织南京地区医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卫生政策,执行规章和诊疗规范,遵守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南京地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卫生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江苏省南京市紫竹林3号,邮政编码:21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广大医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反映医师的合理要求,争取正常、有序、规范的行医环境;
三、开展行业调研和统计,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四、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注重医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医德医风的提高,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优秀医师,批评通报违规行为;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患者之间的争议,以及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组织的关系;
六、开展医师资格考试、职称晋升、事故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开展医学科技的开发应用与咨询服务,开展有关法律援助活动;
七、开展国际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医师协会的合作与交流;
八、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封建迷信和一切伪科学,倡导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
九、编辑出版卫生行业管理、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读物及音像制品;
十、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及政府其他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工作,做好法律授权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从事医药卫生社团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
一、单位入会应提交入会申请;
二、个人入会可由单位统一办理,或本人直接提出申请;
三、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与本会有关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缴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按本会章程规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3、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南京市卫生局审核,经南京市民政部门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四、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职权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3、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6、聘任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7、制定协会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四、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一、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二项的1、3、5、6、7、8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70周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过届次,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南京市卫生局审核并经南京市民政局同意还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会长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中、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有关业务,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须报南京市卫生局审查同意,经南京市民政局登记,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再另立章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员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南京市卫生局审查同意,报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卫生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南京市卫生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南京市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京市卫生局和南京市民政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会暂采用中国医师协会会徽。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20日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2012年5月23日进行修改并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